受害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以下索赔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事故证明或法律文书、自行协商记录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医疗证明、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索赔成功,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
1、交强险保险单;
2、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被保险人自行协商记录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被保险人自行协商记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如果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没有保护或者未及时报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造成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未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证明和资料,则可能会影响保险人的理赔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在必要时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理赔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在必要时自行协商处理事故。被保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理赔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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