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滞纳金如何缴纳
时间:2023-06-13 11:56:09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滞纳-金缴纳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收取物业管理费应当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水利基金0.06%等。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可以在收取物业费开具的社会服务业发票上注明代收的水电费,代收费用按差额征税。对物业管理费征收的是营业税,一般是3-5%,各地不同,按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的税额乘以滞纳-金比例再乘以天数就能算出。

制度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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