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款利息是否应追缴?
时间:2023-08-25 05:40:12 2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贪污款利息需予追究。贪污款利息是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导致被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与其贪污和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然而,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不应包括贪污款利息。

贪污款利息需予追究。贪污款利息是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导致被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与其贪污和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然而,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不应包括贪污款利息。

贪污款利息是否需要追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追缴其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损失,以及该财物转移后产生的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一)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二)通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贪污款利息需要追缴,且贪污款利息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相关财物。

贪污款利息需予追究。贪污款利息是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导致被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与其贪污和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然而,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不应包括贪污款利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追缴其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损失,以及该财物转移后产生的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一)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二)通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贪污款利息需要追缴,且贪污款利息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相关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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