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中医疗费
时间:2023-08-10 10:04:24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认定时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各自责任支付;劳动者故意受伤的,由劳动者支付。

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咨询:我下班后顺路到菜市场买鱼,由于水产区积水,我脚底打滑,跌倒受伤。经医院拍片检查,手腕骨折,要在家休养两三个月。最近,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媒体就此报道说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可算工伤。请问,我的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回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并非都是工伤。根据2014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顺道买菜、洗车、接孩子等,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的,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1.伤害是由特定的四种事故造成的,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的。3.上下班途中所从事的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内。如上下班途中摔伤跌伤或被他人打伤,被街边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下班后顺路逛街、购物、娱乐或参加朋友聚会等,不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下班后顺道买菜跌伤所受的伤害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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