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再审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2)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事实或者证据(3)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5)有其他应当当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当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但是法律的适用是错误的,量刑是极其沉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自诉人死亡或丧失刑事诉讼能力责任(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偏远地区的监狱服刑,交通非常不便,很难将其告上法庭;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检察机关在开庭七日前两次通知检察机关开庭时间、地点后,未派人出庭的
II。再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的程序合议庭应当核实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依法作出判决的时间、理由、在执行中是否再犯新罪、是否减刑假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减刑假释等,合议庭应当了解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有辩护权和终审陈述权,并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分别在听证会上签名,审判长应当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宣读再审决定。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进行再审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和辩护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控辩双方应当分别陈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总结和确认
特别注意: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不再接受有利于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对新证据或者原审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法庭辩论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先提出辩护意见,然后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先发言,然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
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议,检察官应当先发言,然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上诉和抗诉的,公诉人应当先发言,然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相互辩论。合议庭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证据、质证和辩论,当庭宣布鉴定结果。
特别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III.庭审的意义
庭审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听证可以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庭审,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客观认定民事案件事实,全面审查证据,分清是非责任,公正处理民事案件,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有利于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庭审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在审判中的行使方式作了充分规定。审判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律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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