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困难的复员军人有哪些补助
复员退伍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因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经济补助。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忧待条例》第38条规定:“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复员军人依法享有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有3个方面:
(1)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回乡没有参加正式工作的,参加了正式工作的无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2)年老体弱。所谓年老是指年龄60岁以上。
(3)家庭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只要符合第一个条件和第二、第三个条件之一的,依法有权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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