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手续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民法典中法定继承权如何转让
法定继承权不能转让。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主观上,是不能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三、民法典的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迫使、妨碍被继承人处理遗嘱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但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其他行为如果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继承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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