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走读式谈话和留置措施。对于违纪问题情节较为轻微的主动投案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自行离开;对于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主动投案人,可以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对于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主动投案人,应当采取留置措施。
首先,主动投案人供述的违纪问题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受到纪律处分或可能被从轻处理,因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自行离开即可。例如,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轻微,价值比较低,构不成严重违纪的情形,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给与批评教育。投案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例如,某领导干部有“吃拿卡要”等情况,但收受物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不足以构成受贿罪,本人又不至于逃跑、自杀等,可以回到工作单位或回家,随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主动投案人会受到纪律处分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那么,主动投案人会受到纪律处分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只要主动投案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动投案人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其本人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除依法从重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因此,对于主动投案人,不仅要考虑其自首的性质,还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判断是否会受到纪律处分。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主动投案人只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其本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供述的罪行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则还应当从重处罚。而是否受到纪律处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虽然主动投案人供述的违纪问题情节较为轻微,但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涉嫌职务犯罪,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对于主动投案人,不仅要考虑其自首的性质,还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判断是否会受到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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