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14 21:40:28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制猥亵中的强制主要是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的暴力手段不同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本罪中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人身强制手段,如:使用殴打、捆绑、伤害、掐脖子、堵嘴、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有形手段。

一、强奸罪的定义

强好醒是指讳普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傻犯的权利,即贞操权,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其中,暴力手段指的是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其他手段,常见的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艾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管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浮妇女等

能够犯本罪的人,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们妇女的,以强好罪的共犯论处

二、猥亵妇女量刑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猥亵”指奸淫行为以外一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欲行为。某些违反自然的变态性交行为,如兽奸、鸡奸,或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也可构成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制猥亵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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