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不少农村读者致电党报民生热线咨询,目前我市一些农村存在妇女因结婚、离婚,而丧失承包土地的现象,这些妇女大都以土地为生,若承包地被收回,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对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的承包土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有没有相关规定
就这一问题,市农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市正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换发补发工作,其工作重点就是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彻底清查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针对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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