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平台赌博是违法的,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则会构成犯罪,此时对于赌博者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网络博彩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如下:
1、传统的博彩转移到网络上。这一类的博彩公司一般会把总部设置在国外,一些赌博合法性的国家,例如: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缅甸等的一些博彩公司就是合法的赌场。利用网络互动性强、隐蔽性强、支付方便、证据保全难等特点开展博彩活动,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参赌的范围,从而使网络博彩的数额不断升级。
2、网络游戏中衍生的一些博彩活动。即变相的博彩类网络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采取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形式,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与前一类博彩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难。而这种网络博彩形式一旦发展起来,由于其相当的隐蔽性和中国庞大的网络游戏用户的存在,其传播范围可能更广、发展变化更快。
网游博彩平台国际化、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网游赌博人群年轻化,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博彩之中、专业化网络博彩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网络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下注金额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
网络赌博资金特点是什么
一是蔓延迅速、涉及面广。据初步统计,目前面向我国大量发展会员的境内外赌博网站有2000个左右,从规模上看,有些网站的会员多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从地域上看,全国各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网络赌博活动,比较严重的有珠三角、长三角、广西和云南边境等。
二是境外操控、境内渗透。当前,境内网络赌博活动主要还是受境外赌博团伙的操控。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几乎所有国际知名赌博集团,均开设有面向我国的中文赌博网站,有的还直接派人入境发展下线、代理。
三是赌资巨大、危害严重。从去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网络赌博案件看,投注额超过十亿元的案件有近百起。据保守估计,每年我国因为网络赌博流失到境外的资金高达几百亿元。
四是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滋生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赌博犯罪历来与涉黑、涉恶、绑架、勒索等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以及腐败现象相伴相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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