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问题
(1)当事人以逃避法律为目的被动行使处分权,损害国家合法利益,集体和其他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利益,逃避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被动行使部分民事和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国家、集体等的合法利益。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带来的处分权行使的限制。例如,本案原告已确认争议财产可能受损或消失,但由于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参与,本案原告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从而影响了第三人对财产的占有,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在传统观念中,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然而,由于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实体利益的最终归属。有时,怠于行使处分权会影响诉讼的公正运行,导致实际权利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
中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这表明处分权不是绝对自由,其行使方式和范围应当受法律限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范围已经无限扩大,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就同一案件以“起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些无限扩张处分权行使对象的行为,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这些处分行为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3)处分权行使的混乱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民的利益。其中,规范是手段,维护利益是目的。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明确公民各自利益的范围、确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来维护法律的行使秩序,以体现其规范性。然而,由于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和欲望的差异,人们行使权利时没有方向和目的,权利的行使是无序的。行使处分权也是如此。如上所述,处分权是一种自由和支配权,其行使更多地取决于对当事人个人意志的支配和控制。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自身利益,有时处分权的行使(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会偏离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诉讼程序甚至法律影响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处分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这使各方对诉讼程序有很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处分权的相关规定,自由选择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但是,这种自由也会导致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后果,导致恶意起诉、故意拖延诉讼、撤诉后重复起诉、恶意保全财产。这些处分权的滥用会极大地拖延诉讼进程,影响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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