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后能否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公证书未出具之前,申请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有个别申请人在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并办理完毕公正后后,在等待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期间,突然向人民法院对已经公证过的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基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贷合同等债权文书中承诺当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在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就意味着共同选择了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放弃了诉权。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担保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与约定及承诺相违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加之公证机构已经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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