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了,对方认定为全责,一般情况下只给修车费用,但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还需要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提车试驾新车被撞律师称车主有权换辆新车
已经付款的新车在提车试驾时被一辆货车追尾,谁该为8000元修理费埋单昨日,市民郑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虽然交警认定事故由货车司机负全责,但修好新车需要大约8000元。郑先生认为,新车还没办任何手续,车辆交接没有完成,希望专营店能够给他另换一辆。不过,专营店认为这辆车是郑先生选择的,而且已付清车款,车就是他的了,郑先生应为车辆损伤修理和折旧差价负责。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肖胜方律师称,在商品买卖中商品风险的转移是以是否交付为标准的。郑先生提车时由业务人员陪同试驾,如郑先生对这辆车不满意,可要求专营店换一辆新车,试驾行为实际上是为车辆的交付做准备,也就是说车辆并没有交付给郑先生,在此期间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风险应该由专营店来负责。对于专营店所受的损失,肖胜方表示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货车负全责的,所以货车司机应该赔偿新车损坏修理的费用和新车折旧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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