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延押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延押提请及程序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78条、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延押时,要履行手续:一是在侦查羁押期满7日前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二是移送延押书时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押的具体理由。
第二,重视审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实体内容。一是对于提请延押的案件,注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请延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了逮捕程序,一般具有羁押的必要性,但是侦查机关对其提请延押时,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应重新审查。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请逮捕时可能因为缺乏悔罪表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或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被逮捕,但是在提请延押时,这些情形可能有所变化导致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不适合批准延押。
第三,正确理解把握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内涵。提请延押案件在客观上有一定侦查难度,虽经侦查机关最大努力,在侦查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才需要提请延押。刑诉法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分别规定了延押的情形及适用标准,包括案情复杂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审查延押时,应将重心放在是否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上。由于提请延押案件都是一些重大案件,不批准延押就意味着放人,实践中一般均作出批准延押的决定,缺乏对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这一关键因素的考虑。
第四,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适用延押有关规定。根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一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结,就不宜适用延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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