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宅基地房屋及其动迁补偿利益的权利归属及共有权人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后,即可根据该比例进行分割。一般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及经济能力,具体处理方式有:确定各共有人按份共有的份额,便于在将来拆迁时划分补偿利益;对宅基地房屋的房间使用权进行划分;对安置房、补偿款进行分割或折价补偿等。
宅基地集资建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3、宅基地是一项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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