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能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强奸猥亵幼女作恶多端必自毙
一青年男子,为满足自己的兽欲竟多次把魔手伸向同村幼女。4月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判处被告人梅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暑假的一天,告人梅某某到睢阳区高辛镇梅湾村梅某家中,见被害人梅某想与梅某发生性关系,因梅某挣脱逃跑而未能得逞。2008年9月上旬,被告人梅某某跳墙进入被害人梅某家中,强行对梅某进行猥亵。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梅某某又将被害人梅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强行猥亵不满十四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商丘睢阳频道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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