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拘留被执行人的,每次拘留时间最长为十五日。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期限最长十五天,如果在拘留期间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对实行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三、记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哪些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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