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可以办理离婚,但是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外地人能不能在外地办离婚
外地人能在外地办离婚。起诉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夫妻可以在外地的,常住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手续如下: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2、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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