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公安管辖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4-28 21:33:10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公安管辖规定是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公安管辖规定是由当地的市一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来负责案件的整体活动,因为国家安全这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有特殊的专门的机关来进行一个管理,而不是由当地的公安局来和其他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样来做出侦查。

1、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不是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2、在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省国家安全厅指定其他市级国家安全局负责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各地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所办案件需要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应当书面报告,由省国家安全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哪些?

1、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包括以下12条: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变、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敌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包括最后3个罪名。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在当代的社会,所有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必须要进行一个非常严厉的打击,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罪责行为,毕竟国家安全问题如果一旦受到侵害的话,那么所有的生产活动都不复存在,我国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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