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有没有权利剥夺原告的权利?
时间:2023-08-06 10:23:27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其以下四种权利: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言论、集会、结社、游戏、出版、示威自由权;三是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四是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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