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签字,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继续合法稳定居住。持证人在申请签字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8个月的,视为继续合法稳定居住(2)继续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字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保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按照本条例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居住证登记。
深圳居住证签注是什么意思
深圳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新办居住证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后可以补办签注。补办签注后再次办理签注的,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中止功能两年的居住证会被系统自动注销。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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