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行政执法机关要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外,其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罚款。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所谓违法收入,是指因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所获取的非法收益。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对构成犯罪的,结合其行为,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共同犯罪去处理。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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