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规定,在现阶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其工作人员能否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因此规定银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本条规定,银监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这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主要是为了保证银监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时能够保持公正、中立的地位,始终向国家整体利益负责,而不是向某些机构、部门的利益负责,增强银监会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其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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