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与投标者、或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或受到两次处罚后仍串通投标的,可以进行串通投标罪立案。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是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或者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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