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是什么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住房货币安置如何计算
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过渡费。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有一个月补一个月。不足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制度是指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标准,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三、具体规定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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