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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