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罪名。
一、隐匿损毁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讲假账的犯罪责任
会计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会计刑事责任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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