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分期分批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单位可通过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政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如下:1、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2、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3、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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