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讨债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讨债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申请调解。讨债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仲裁。讨债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向当地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别人欠款一直不还该如何办
如果别人欠款一直不还,用以下方式要求还款:
1、协商:当事人可以再次自行协商要求还款。
2、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3、仲裁。如果欠条约定了可以仲裁的,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4、诉讼:有欠条、借条或合同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支付欠款。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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