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股权投资的转让
时间:2023-05-07 21:11:18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南XX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投资1200万元,占XX公司60%的股份。XX公司和XX公司均为企业,适用税率为33%。XX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盈利,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未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截至2005年12月底,XX公司净资产26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600万元。2006年1月,由于其他原因,XX公司准备终止对XX公司的投资,并计划将全部投资划归河南天龙集团。最初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假设XX公司同意按照XX公司的要求进行股利分配和股份转让,XX公司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政策性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具有股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外,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减记为税前收入,计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企业分配的所有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均视为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款项企业。

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投资采用何种会计方法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股权投资转让损益,是指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所得,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中,对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补充:

在一般股权(包括转让的股份或股份)中,企业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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