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时间:2023-07-04 10:03:26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

1、关于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特殊规定,即家庭成员,需要分析;

2、犯罪主观方面;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区别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分的难点。虐待罪的主观要求是故意的、直接的,即故意对受害者进行身和精神上的破坏和折磨,使受害者遭受痛苦;

3、客观犯罪;虐待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虐待罪是长期以来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身心折磨和破坏。虐待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不需要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可以构成犯罪。重伤或死亡的结果通常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积累。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的直接后果。伤害行为与重伤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客观联系和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4、关于犯罪对象。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仅仅是殴打受害身体,侵犯人身健康权利。虐待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行为方式的虐待罪,侵犯的对象会有所不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虐待,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虐待被害人的人格,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可见虐待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故意伤害侵犯单一对象,即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

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理论,聚众斗殴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流氓活动之一,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准备,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伤亡、甚至周围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见,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具有群体性,被侵害的对象往往也具有群体性,即群对群;主观方面是为了私仇、争霸等流氓目的而产生犯意;客体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有聚众和斗殴的行为,受损害的对象可能是一方、双方,甚至无辜群众,故受害对象有不特定性。

故意伤害罪,是为了达到伤害他人身体目的而实施伤害的行为。其构成是:主体属一般主体,且多有单一性,众多性是例外;主观方面,是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且后果达到轻伤及以上,受侵犯的主体多为个体或特定的个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

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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