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5-08 18:24:18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出境定居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提取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部分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后购房提取的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除外,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

(四)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超过3次的,包括购(建)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1次);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

(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专管员或他人办理。委托提取前提条件是提取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提取的,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和委托人身份证、经委托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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