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前夫江某经过一年的自由恋爱后语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2年8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跟随刘女士生活,男孩跟随男方生活,但离婚后,刘女士的前夫江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将儿子暂由刘女士代为照顾。
时至今日,前夫江某都未将儿子接去抚养,也从未给过抚养费,刘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儿子无所谓,但江某至少要给抚养费,否则母子三人的生活将会变的很困难,故多次找江某协商无果,一怒下将前夫江某诉至抚养,要求抚养儿子,江某定期给付抚养费。本案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后,江某愿意将儿子变更由前期刘女士抚养,并且每月支付500元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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