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债权人不同意企业可以破产吗
债权人不同意企业能破产,债权人同意并不是公司破产的必要条件。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就可以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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