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涉案金额200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容;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罪辩护(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涉案逃税金额逾1820万,降低金额至687万,获轻判)
案情简述
黄某某为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股东,检察院指控该公司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间走私大量普通货物,逃税金额逾1820万。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接受委托时,黄某某已被网上追逃,丁律师第一时间动员其自首,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丁律师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提出办案机关对本案指控的逃税金额计算过高,且黄某某单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有自首情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的逃税金额为687万,比指控的数额降低了1133万,同时也认定了单位为从犯也大大降低了黄某某的刑期,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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