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注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申请债权的,视为债权自动放弃。未经公告或者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档案应当有接管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批准注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如何转让
公司即使注销债权债务也并不会消失而已会由股东来决定如何处理,而具体的转让过程并不会产生太大变化。
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
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则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无根据地得到应该属于公司,而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因此,公司注销后的未实现债权应该由公司原股东取得其所有权,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1、股东应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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