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还可以赔偿什么费?
时间:2023-06-17 16:26:54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还可以赔偿什么费?

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是基于伤害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的赔偿了。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财产损失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一为非财产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二、离婚赔偿条件包括什么?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

赔偿诉讼。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若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的话,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不会干涉。但要是因此产生了争议,并且起诉到了法院的,那么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要求作出离婚赔偿的,那么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不仅仅要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予以处理,如果是一方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或者是离婚补偿等法定情形的话,那么该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或者是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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