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以下种类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结算、清理等种类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相关的合同条款不再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哪些
1、合同解除的类型如下:
(1)单方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商解除。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的,当解除事由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定解除。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程序有:
1、协商解除的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解除协议;
2、约定解除的程序,法定解除事由成就,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协议解除;
3、起诉解除的程序,当事人提价起诉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生效裁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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