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时间:2023-08-01 08:10:40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而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则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银行会查贷款的用途吗

贷款的流程如下:

1、贷款申请环节:客户必须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明确提出申请,并填好申请的材料;

2、贷款审批环节:贷款机构还需要对贷款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签署贷款合同书:审批通过后彼此会签署借款协议、保证合同等,视实际情况而定;

4、派发贷款:贷款机构按协议承诺金额派发贷款;

5、贷款付清:借贷人必须还清贷款,还款包含按时还款和提早还款两种,借贷人可以自身进行选择。

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当前,银行竞争非常激烈,各自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市场份额,都会按照国家规定贷款利率范围进行贷款利率的调整。因此,资金需求者在贷款时,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低利率银行去贷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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