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护照办理地点
必须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知识拓展延伸
办理条件
一、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深圳户籍居民的未满16周岁子女且该子女在我市居住登记满半年。
(四)在我市就业且已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人员的未满16周岁子女且该子女在我市居住登记满半年。
(五)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未满16周岁子女且该子女在我市居住登记满半年。
(六)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且该老人已在我市居住登记满半年。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属于外省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或补发:
(一)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二)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护照补发
1、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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