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您可以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您不能自动解除取保候审,但您可以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 提 示 】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 你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人身自由: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人身自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由行动。
(2)委托律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服时,有权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 义务:
(1)不得违反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人身自由、委托律师、申请复议等权利,同时也有遵守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报告变动、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义务。因此,在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也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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