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话号码怎么量刑?
时间:2023-04-18 15:53:13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买卖电话号码怎么量刑?

1、买卖电话号码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买卖电话号码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是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可能会导致罪名成立: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被免除处罚吗?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买卖电话号码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是罪名确实成立,那么实施买卖他人电话号码的公民,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的刑事处罚。但即使罪名成立,法院最终也有可能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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