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
(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香港居民的回乡证。
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常住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常住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2、港澳商务:
(1)须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和派遣函。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和澳门商务,须交验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家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家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公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家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港澳定居:
(1)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和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
(2)港澳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5、港澳其他事由: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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