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方应主动积极垫付医疗费用,但不垫付医疗费永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责任方本身的经济困难。此时,伤者一方可要求交警部门向责任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出具《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直接向医院垫付医疗费,若车辆未参保或者逃逸的,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若上述方法均无法达到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出现时,伤者一方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毕竟自身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在自己垫付医疗费用时,应保存好垫付医疗费的票据,以备在后期诉讼中或者协商作为证据主张相应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怎么办
凡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的一方,经交警对责任的认定初步,或是已经作出了认定后,就应该有义务作行为无责方垫付部分费用,以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尤其是对于造成了人身伤害的事故,作为交强险的一万元的医疗费用,只要是责任方提出要求,保险公司都是会同意,在大多数案子中垫付前期的费用的。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1、定损金额在2000元以内,属于快速理赔范围之内,如果责任方负责定损的保险公司理赔员不需要对方提供维修车辆后所开具的修车发票就可以给予赔款的。那么责任方就可以把维修车辆的费用直接交给受损车辆的驾驶员。
2、维修车辆费用如果超出2000元的范围,如果数额巨大的话,责任方也有责任垫付维修费。通常是受损车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待车辆修好后,提走车辆时把修车费用直接交给维修车辆的4S店就可以了!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电脑里成功接收到4S店的反馈,确认修理完毕,就会把维修车辆的垫付费用直接存入之前留给保险公司理赔员的(预留银行卡)。
全责方不愿意先行垫付费用的情况,可能会是有三种情况:
一是,本身可能就是没有保险,或是仅有交强险,由于事故的后果,较为严重,赔偿能力有限;或是根本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害怕受害方漫天要价,采取推辞,消极地对待善后事宜;
三是,在事故中可能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是因自己先违法,后肇事,而致使保险公司拒赔,等等。
通常在实际中,作为受害者只能是通过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面,为你作出协调,责令加害方积极面对事故的善后,并为之为你垫付费用。不过,为让自己的损害程度降到最小,如果自己在经济方面不存在问题,也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积极治疗和及时维修车辆,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毕竟通过公了的交通事故的案子,对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最终,你还能保持着起诉对方的正当权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必为此而担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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