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是不会构成侵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起诉书范本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霞检诉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湖南省湘阴县人,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群众,原系湛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湛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春天***药房等单位的出货订单,私自将湛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运出去倒卖。经核实,吴某某侵占湛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758474元人民币并全部挥霍,至今无法归还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报案材料;
证人张某某等3人的证言;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照片辨认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文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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