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压力或迫使下签署的合同,以及签署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情况,签署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若受胁迫方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予以支持。
以下是对该内容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压力或迫使下签署的,而且签署的内容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签署将被视为无效。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签署的文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受胁迫所签署的文件,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胁迫行为中的过错。因此,受胁迫签署的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受胁迫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胁迫行为中的过错,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总结: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受胁迫所签署的文件,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胁迫行为中的过错。因此,受胁迫签署的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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