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4:31:52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豫商贸[2008]1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华兴、粮油、中兴集团:

根据《河南省“十一五”期间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适应出口迅速发展的需要,做好河南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的能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河南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评选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河南出口名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评选办法的制定、评选的组织实施和授牌。

第四条“河南出口名牌”评审组由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郑州海关、国税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候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的最终审定。

第五条“河南出口名牌”的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科学的评选原则,两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名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重新评定。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资格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规定标准(见附表2)。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

(六)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注册商标。

(七)商标持有者为中方。

第七条评审指标:

(一)有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满分5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符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不得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科技含量(满分10分)。每获得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获得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满分10分)。每通过一项得4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满分20分)。出口达到300万美元得1分;以300万美元为基数,每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出口额增长率(满分5分)。以上上个年度为基数,上年度每增长5%加0.5分,不增长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销售产值(满分5分)。达到2000万元得1分,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海外市场注册商标情况(满分20分)。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5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八)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满分10分)。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情况(满分15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以上各项累计总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60分(含60分)的企业,获得入选资格。

第八条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河南出口名牌”申请表(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提供国内注册商标彩色清样(尺寸15cm×15cm)一张。

(七)创名牌工作规划。

(八)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河南出口名牌”每两年评选一次,自2006年开始实施。评选年第一季度公布评比办法、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企业(含部委驻豫进出口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辖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华兴、粮油、中兴集团负责所属进出口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及企业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评审组审议。

第十二条评审组审议并确定入选名单。对入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经各部门审核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联合对外公布。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入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将取消其两届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的企业则取消其称号,通报批评,追缴所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商务局是本市创建出口名牌工作的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扶持和培育本地出口名牌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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