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需要到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公章刻制备案,在备案审批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一、刻章备案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合法的印章制作单位提出印章刻制申请。
(二)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告知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当场对经办人影像信息进行采集,实施人证一致信息比对通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刻章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刻章回执》。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印章制作单位领取印章。
二、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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