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有哪些?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从你的来信看,你的亲属涉及的案件应属公诉案件,该案正处于审判阶段。由于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你的亲属当然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你也可为其代为聘请辩护律师。需要指出的是,你的亲属在此时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应称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以下主要权利: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在中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一旦成立,就应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在合法的范围内,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情,辩护律师都有责任去做,以尽力削弱公诉方的指控。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庭审调查,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就有责任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不管该案涉及多么复杂的因素。
否则,辩护律师就是失职。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有责任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的可能。因为在法官依法作出判决以前,可以视被告人为无罪,辩护律师更应从此角度看问题。只有抓住指控中存在的缺陷,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才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当然,作无罪辩护必须有充足的根据。
如果通过庭审调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公诉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辩护律师就只能为被告人作罪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这时,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且律师顺从了其要求,这位律师就是失职。因为在没有作无罪辩护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却作了无罪辩护,这会使判决更加不利于被告人。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辩护律师独立的判断。不管作无罪辩护还是其它辩护,辩护律师都要有充分的根据。辩护律师始终要清楚,对于被告人的判决最终要由法院作出。因此,必须充分地行使各种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履行辩护责任,来削弱公诉人的指控,使法院相信你的辩护是有充分理由的,以使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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